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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成富)(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06时40分许,张**驾驶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郑新***省道182公里+100米(方城县**镇***村张*家门前)处时,与由东向西欧阳**驾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欧阳**驾驶的车辆又与向西向东李路驾驶的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欧阳**当场死亡、乘车人欧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张**驾驶的豫RN165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号重型板自卸半挂车属方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为挂靠车辆,实际车辆所有人为被不起诉人刘**,张**为其聘用的驾驶员,方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刘**聘用驾驶员行为进行规定,张**未在方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备案登记,方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张**存在脱管。经查,张**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存在脱审情况。

本院认为,刘**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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