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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有兵)(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乡县**镇**村**组,现住**镇**村**组,务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陕西**拍卖有限公司对西乡县**站(原**站)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拍卖,经汉中**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收益法测算房地产总价值为人民币394.73万元。朱某甲(被不起诉)意欲购买该宗土地,便先后找到朱某乙、朱某丙帮忙协调。2016 年7 月19 日晚上,朱某丙联系已报名参与竞拍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约其与朱某甲三人在一茶楼见面,劝说刘某甲放弃竞拍。7月20日早上,朱某丙委托赵某某找到已报名参与拍卖的周某某(被不起诉)劝其放弃竞拍,周某某未答应。

7月20日9时许拍卖会开始,拍卖师现场宣布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给定的拍卖底价为435 万元,周某某首先举牌以底价应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随后举牌加价5 万元,朱某甲第三个举牌加价5万元,后无人再举牌,朱某甲遂以445万元的落槌价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会结束后,朱某甲邀请周某某、刘某甲以及朱某丙、赵某某等人到一酒店吃饭。随后,朱某甲从其卡号为62369979000********的邮政银行账户分两次取款10万元和8万元。当日饭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将两个装钱的手提袋交给朱某丙,朱某丙将另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当天转交给周某某,朱某丙将另一个手提袋(内装5万元)交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2018年12月3日,周某某主动将其收受的10 万元现金退还给朱某甲。

案发后,朱某甲于2019 年10 月28 日将10万元上缴西乡县公安局;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5日将5万元上缴西乡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拍卖过程中,收受其他竞拍人员给予的财物,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5万元人民币暂存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后再行处置。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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