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保定市**服务有限公司**店收银员。2019年3月至5月间,刘某某经过与杜某某(系木石日料店服务员,晚间兼收银员)共谋,晚间杜某某值班时获取到木石日料店储值卡信息,收取到客人现金后,将现金占有,杜某某再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刷其他客户的储值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盗刷12795元,杜某某参与盗刷193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杜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犯罪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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