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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梅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坑**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舍。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梅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核准设立,地址在梅江区**镇**村**坑**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019年11月6日,梅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里的排气扇不能正常运转,工人徐某某向该公司管理人员曾某某汇报,曾某某知晓后一直未进行维修。11月13日21时30分许,该公司厂房东侧(后侧)的**镇**村**坑山场发生山火。

经梅州市消防支队梅江区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梅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东侧外墙右侧排气扇线路未套管直接敷设在铁皮外墙的钢结构横梁上,线路火线对厂房铁皮外墙距离南侧分界墙18米贴近地面处放电,引燃堆积在厂房东侧外墙底部的锯末粉尘,蔓延引发山火。

广东**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1-1为电热作用形成,样品1-3、样品3-2为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样品2-1、样品3-1为火烧作用形成。通过剩磁测量,铁皮残骸发现剩磁。

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坑火灾过火面积为171.60 亩,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为77.91 亩。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涉案森林火灾树木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95711元。

本院认为,本案山火的引发不是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为造成,刘某某不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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