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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滥用职权)(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10051810,汉族,大学本科,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副经理,住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23日移送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份,涡阳县吉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人姬某某,找到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申请担保贷款,姬某某在没有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李某某安排刘某某给姬某某办理担保业务。姬某某要求刘某某依据王某某的个人名义,由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向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担保函250万元,刘某某问姬某某,李某某经理可知道此事,姬某某说知道,刘某某又向李某某打电话请示,说“姬某某现在想以王某某个人名义申请担保250万元,并没有任何抵押物”,李某某在电话里听完汇报后,安排刘某某叫姬某某写出保证书,抓紧时间给予办理,刘某某按照李某某安排,给姬某某用电脑打印一份担保函,交给了姬某某。

姬某某、刘某某拿着由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向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250万元担保函,去找马某某盖章,马某某接到担保函,看到担保函不是他们公司制式的两联担保函,还没有李某某签字,就问刘某某、姬某某是怎么回事,姬某某对马某某讲,自己急需一笔资金,现在以王某某个人名义申请,由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向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担保250万元,已经给李某某讲好了,马某某又给李某某打电话核实后,才给姬某某盖章。

2012年12月23日,刘某某带着王某某并拿着担保函,到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去办理贷款手续,当时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李某甲看到担保函只有公章,没有李某某个人签字,就打电话向李某某核实此事,李某某说一个客户急需过桥资金,很快就还上,请抓紧时间给予办理吧!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李某某当即安排公司业务人员就给予办理了,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人员叫刘某某个人在借款合同签上名字,第二天,涡阳县信宜小额贷款公司将250万元打到王某某提供的中行账户上,姬某某和王某某当天就去涡阳县徽商行下了姬某某的鼎丰混泥土搅拌站的贷款了。后此款连本带息290万元被涡阳县兴阳担保公司代偿。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前身系鼎丰混泥土搅拌站)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偿还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公司100万元;2019年5月24日偿还30万元;2019年7月1日偿还30万元;2019年7月24日偿还30万元;2019年8月20日偿还114万元。

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法定程序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的。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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