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城关镇**村***号*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的一天,台前县城关镇长刘村村民刘某某找到打渔陈镇刘街村村干部刘某,在刘某手里拿走了刘街村村民刘某甲的户口本。2011年3月21日刘某某持刘某甲的户口本在打渔陈镇派出所为自己办理了姓名为刘某甲的二代身份证。后经查,刘某某办理了姓名为刘某甲的身份证后,在台前县棉麻公司缴纳养老金,2014年开始至今,刘某某利用刘某甲的名义领取了退休金66050.89元。2019年5月17日,刘某某依法退还了领取的全部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诈骗数额应当以其领取到的养老保险减去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扣除后其实际诈骗数额为3875.34元,未达到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后用于诈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被依法扣押的物品,依法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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