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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经营**百货商店,住蒙阴县**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片,后销售给淄博桓台李某某25000片;在店内零售4000片;剩余1000片自用或送人,经营数额共计16000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达不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所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金额也达不到其他犯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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