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12,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次。
公安机关认定:因土地纠纷,2017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刘甲开、刘甲才组织20多人的村民分多次到刘乙才新家处拆刘乙才的房子,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建和犯罪嫌疑人刘丙开拿锄头砸房子,犯罪嫌疑人刘丁开、犯罪嫌疑人刘丙才到屋顶掀瓦片,并进房间内打砸家具。
2017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甲开、刘甲才组织村民砸刘丁才的房子,其中犯罪嫌疑人刘甲开、刘丙开、刘丁开、刘某建、刘甲平用石头砸窗户,部分石头落入屋中砸坏家具若干,犯罪嫌疑人刘某山用铁锤和石头砸门。
打砸刘丁才、刘乙才房子所损坏物品经永新县物价局鉴定,价值为:33025.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永新县**乡**村**组对本村村民刘丁才、刘乙才两家未按要求占用土地建房有意见,2017年1月30日晚上刘甲开以**组小组长名义,就此问题召集村民开会,会议决定第二天带上工具共同去刘乙才新建的房子处向刘乙才、刘丁才要个说法。刘甲开于2017年1月31日上午和2017年2月1日下午,组织有被不起诉人刘**和刘甲才、刘某山、刘丙开、刘乙开、刘丙才等人参与的20多名村民,携带铁锹、锄头等工具,去到刘丁才、刘乙才新建的房子处,打砸了刘丁才、刘乙才家的房子,砸坏了房屋的玻璃窗户、墙面、掀掉房顶的瓦片等。刘甲开在现场组织、指挥和参与打砸,并砸伤了刘乙才头部。刘甲才携带棍子参与打砸,在刘甲开喊“拆正屋”,刘甲才回应“拆咯”进行起哄,并配合刘某山上刘丁才家的房顶掀瓦。刘某山使用铁锤敲墙壁、爬上刘丁才家的房顶掀琉璃瓦。刘丙才、刘丙开、刘乙开等众多村民,用铁锹砸破的墙壁、用石头砸坏瓦片。被不起诉人刘某建用石头打砸了房屋的瓦片。
本院认为,刘某建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建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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