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63********,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村民王某甲因为村里铺路没有给自家门前铺路的问题和张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某乙见状上前用手打了王某甲的面部两巴掌,王某甲父亲王某乙也上前用手打了张某甲几下,四人互相厮打,后被村民拉开,张某甲、张某乙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现场见状劝说王某甲,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双方用拳头殴打对方,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采取抡胳膊方式摆脱他人控制,将上前拉架的王某乙撞倒,致使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撞击地面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现刘某某赔偿王某乙2万元,张某甲、张某乙赔偿5000元,均取得王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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