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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正中)(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3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邓某某在邵阳县**镇东风路商贸新街的开发建设过程中,非法占用耕地9120平方米,并在占用过程中破坏农田水利设施,2009年度,邓某某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3年-2015年度,该被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出现新建房屋11座。邵阳县**镇东风路商贸新街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的遗留问题引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及儿子刘某乙不断信访,多次向**镇政府、邵阳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县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因该问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刘某乙多次到**镇政府实施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刘某乙也因此被邵阳县公安局多次行政拘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认为被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出现新建房屋11座系九公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刘某丙非法买卖土地所致,以及认为刘某乙被行政拘留系刘某丙打击和报复,遂先后于2018年3月7日、3月9日、3月14日到九公桥镇政府计生监督管理站以及二楼刘某丙办公室内实施砸电脑、扔鸡蛋、泼污泥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并以此逼迫刘某丙出面解决问题。

2018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作法定不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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