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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继才)(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现住原籍,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吕梁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其妻宋某某(已诉)利用支付宝在欢聚麻将进行赌博活动,仍放任其妻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且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用于上下分,进行资金结算。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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