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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铭铭)(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7********,汉族,中专肄业,务工人员,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至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夜间四次到博兴县**路****店门口的冰柜内盗窃饮料共计二三十瓶,用于个人饮用。

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1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极低,且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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