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住山东省乐陵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群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许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周某某(已判决)处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代购买毒品冰毒1克。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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