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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初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10月12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前,耿某某在前郭县王府站镇那拉嘎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周围种植杨树,1995年前后因水土流失,房屋不能住人,耿某某一家搬走。2019年1月24日,耿某某通过中间人朱某某将其原宅基地的树木以5500元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并告知是老院子里的树,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将杨树采伐。经林业部门鉴定:采伐杨树共计31棵,合计立木材积22.634立方米。前郭县王府镇林业站证实,被采伐杨树地块的性质为林地(林班号为7林班30小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是按照房前屋后树购买并砍伐,根据法律规定,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故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前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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