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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初涛)(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5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7日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向朝阳双塔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7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初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和通过微信****,从2016年至2018年,郑某某从初某处多次购买玻尿酸和肉毒素等产品。2018年5月29日,朝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室内检查时发现郑某某正在为她人注射肉毒素(粉毒)、溶脂针。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朝市监函[2018]92号关于对MEDITOXIN等产品认定的函,认为MEDITOIN为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毒A型、LIPORASE为玻尿酸溶解酶注射REVOLAX为玻尿酸含利多卡因这三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初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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