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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努尔巴拉提·海辛纳)(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77********,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独山子**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佳苑**幢**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0日,邵建军(另案处理)向王某某出借20000元,由被不起诉人努某某作担保人,约定月息10%,虚增借条金额为50000元。王某某支付部分利息后下落不明。

2017年8月9日,邵建军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努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法院庭审时,努某某认为该借款可以从王某某处要回,遂认可该50000元借款数额。经法院调解,由努某某向邵建军偿还50000元。邵建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已领取划扣的努某某工资17500元。

本院认为,努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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