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临高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海西州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劳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村四队5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西州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海西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劳某.刘某某(起诉),唐 (起诉)陈某某(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以共同犯罪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8年6月21日交由我院办理。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海西州公安局补充侦查,海西州公安局2018年8月30日,2018 年10月15日两次退回州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2018年9月21日,2018 年10月1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刘某某(起诉)、唐某某(起诉)、陈某某(起诉)、黄某某(现在逃)王某五人持有非法购买的重庆市QQ号码,便乘坐动车前往重庆市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重庆共同租房后,黄某某(现在逃)联系劳某来重庆租房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六人在重庆期间(3月12日至3月16日)使用上述方式诈骗未得逞,因六人手中还有非法购买的青海省的QQ号码,于2018年3月16日共同商议后于3月17日乘坐飞机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并租住在城中区金座碧城家庭公寓1-2-2043和2171房间继续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期间,王某利用受害人韦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朋友圈被盗好友QQ号.个人诈骗或伙同他人诈骗四次,共计骗得人民币2600元。劳某利用黄某某向其提供的高岩QQ号码冒充本人向其好友杨某骗取300元,用于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王某某、劳某个人诈骗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院2018年12月26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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