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与同案人赵某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于1998年离异,二人离异后因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包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在宾川县**镇**路**号范某某户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被告人赵某某(与包某某系恋爱同居关系,已起诉)见状后上前帮忙包某某殴打范某某,过程中致被害人范某某右侧颞、枕、顶部,面部、右耳廓、左侧肋骨、右前臂、右手手指、腰部、双小腿等身体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患病于2020年9月7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现因患病于2020年9月7日在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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