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5********,汉族,文盲,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化某某来到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组**号的王某某门口,见其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院中,后来到堂屋用手掰开门锁,进入屋内,在东屋拿走一台电视机,在堂屋的衣柜旁边拿了一袋油菜籽和一袋黄豆,在院中拿了6根钢管后翻墙出去,将所盗物品拿回自己家中。2018年8月28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03元。
犯罪嫌疑人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0月17日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化某某提出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化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轻),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化某某在化楼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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