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浑源**煤业有限公司占有股份5.36%,实际投资经营山西浑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009年至2018年期间,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土地合法用地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728.374亩、林地1732.65亩进行露天采矿、堆放矿产废物废料等生产作业,并造成所占农用地全部毁坏。
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卓某乙,负责主管经营**煤矿的股权收购、兼并重组整合、征地拆迁补偿、分工区露天采矿、股权转让合作、矿区划界交接等活动。
2012年1月15日,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卓某乙变更为卓某甲,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卓某乙。卓某甲未参与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煤矿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甲没有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客观行为,也不是山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浑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卓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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