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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史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日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明知多拨宽带账号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从丁某某处获得的3个多拨宽带账号转租给郑某某使用,同时利用其在电信工作的便利,为郑某某、丁某某的多拨宽带账号进行技术故障处理,共获取好处费760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从丁某某处获得3个多拨宽带账号后转租给郑某某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郑某某、丁某某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出租多拨宽带账号没有被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利用职务便利,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是中国**分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其职权并不包含多拨宽带账号的审批、销户等职权,仅是利用了工作便利,且本案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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