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吉安****公司,注册号3608242****,单位地址新干县**镇**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7********,原吉安****公司会计,联系电话1397067****。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吉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1日,胡某某(另案处理)经新干县**乡政府招商办协助,在新干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吉安****公司,胡某某为该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2013年11月份,胡某某虚构吉安****公司与湖北省**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存在煤炭交易的事实,在不存在真实运输货物活动的情况下,接收樟树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697657.66元,税额186742.34元,胡某某收到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认证并抵扣了吉安****公司税款186742.34元。2014年11月6日,新干县国税局向吉安****公司追缴了税款186742.34元及滞纳金30345.63元。
本院认为,根据新干县公安局调取的书证《企业信息》、《注销登记审核表》等证据显示,被不起诉单位吉安****公司因申请已于2015年1月7日被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吉安****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