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1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住玛沁县大武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玛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私家车载客运输,谋取利润,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共获利8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因此,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不够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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