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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吕宝家)(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6********,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村**里**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19时许,雇佣两名专业要账人员(未到案),伙同卫某某(法定不起诉),以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债务纠纷为由,在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站**内,驾驶机动车将吴某某带至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五里堡村林某某租用的一厂房内(老村部)催要债务。在该厂房内,因吴某某无法筹到钱还债,林某某、被雇佣要账人员、卫某某分别对吴某某实施殴打、辱骂、脱去外衣在室外挨冻等行为。期间吕某某听从林某某安排购买灯泡并安装用于厂房内照明,在被害人吴某某额头受伤后购买纱布。被害人吴某某在厂房内被非法限制自由大约两小时后,被告人林某某、卫某某及被雇佣人员又驾车,将吴某某带至被告人林某某给吕某某(法定不起诉)租住的,位于清原镇一中对面出租房内。吕某某未跟随。吕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9时许,听从林某某安排到林某某工作办公室取摄像设备送到出租房,供林某某拍摄吴某某情况使用,吕某某本人在出租房内停留数小时。被告人林某某及被雇佣要账人员继续非法限制吴某某自由,向其催要债务至次日20时许,之后林某某安排卫某某跟随吴某某到吴某某父亲处借钱时,吴某某报警。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限制吴某某自由持续约24小时。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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