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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吕小虎)(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村,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黄陵县****律师。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某酒后多次打电话联系证人吕某乙喝酒,因吕某乙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吕某乙为父子关系)家中已喝酒,吕某某与徐某某在电话内发生言语争执,后徐某某携带匕首来到吕某某家将门叫开,与吕某某在院内发生厮打,吕某乙上前拉架时与徐某某发生撕扯,在吕某乙与徐某某相互撕扯期间,吕某某从家中窑内拿了一根擀面杖返回院内,用擀面杖连续在徐某某的头部、背部、胳膊等部位进行击打,将徐某某打的退至院大门外门柱处,后吕某某发现吕某乙已倒在院内,在吕某某上前搀扶时发现吕某乙身上有血,且吕某乙身旁边有一把匕首,该匕首为徐某某所有。后吕某乙、徐某某均住院治疗,经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吕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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