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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委**组**号,现住山东省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某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射鞋厂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注册经营的沂南县百信鞋厂签订鞋帮加工合同。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射鞋厂业务员杨某某与陈某某口头约定,由陈某某作为吕某某下设的加工点,给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射鞋厂加工鞋帮,加工费通过吕某某的公户进行结算,吕某某收取好处费后再结算给陈某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陈某某陆续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射鞋厂加工鞋帮产生加工费29万元左右,吕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30日共支付给陈某某6万元加工费。后陈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6日报案期间,因吕某某拒不接电话,无法进行联系。吕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吕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24日又支付给陈续昌5万元加工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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