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062403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公安局子午路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三小区成渝大厦47栋1276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7月2日、9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农业银行石河子市兵团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5万元,同年11月4日开始透支使用无法正常还款出现逾期,截止2018年4月9日侦查机关立案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透支本金131264.84元。透支期间,经农业银行石河子市兵团支行多次电话、发催收函和见面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已经归还完所欠信用卡本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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