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吴某某驾驶斯柯达轿车窜至菏泽市单县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处购买800条软装哈德门香烟;2019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再次伙同吴某某驾驶斯柯达轿车窜至菏泽市单县购买1500条软装哈德门香烟,两次共购买2300条。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香烟拉到昌乐县各乡镇以4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超市及小卖部,共销售哈德门香烟2300条,其中查实销售哈德门香烟1854条,金额达七万余元。本案中,吴某某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只在郑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帮助郑某某驾车买烟,销售香烟中,只为郑某某联系了石某某,获得的400元钱系两次开车的劳务费,吴某某没有从非法销售香烟中获利,其帮助行为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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