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担任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指示,接受由崇信县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9份,税额共计122680.84元,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