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乡县**办事处**居委会,现住西乡县**市场**东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陕西**拍卖有限公司对西乡县**(原**站)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进行拍卖,经汉中**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收益法测算房地产总价值为人民币394.73万元。朱某甲(被不起诉)意欲购买该宗土地,便先后找到朱某乙、朱某丙帮忙协调。2016 年7 月19 日晚上,朱某丙联系已报名参与竞拍的刘某某(被不起诉),约其与朱某甲三人在一茶楼见面,劝说刘某某退出竞拍。7月20日早上,朱某丙委托赵某某找到已报名参与拍卖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劝其放弃竞拍,周某某未答应。
7月20日9时许拍卖会开始,拍卖师现场宣布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给定的拍卖底价为435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首先举牌以底价应价,刘某某随后举牌加价5万元,朱某甲第三个举牌加价5万元,后无人再举牌,朱某甲遂以445万元的落槌价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会结束后,朱某甲邀请周某某、刘某某以及朱某丙、赵某某等人到一酒店吃饭。随后,朱某甲从其卡号为62369979000********的邮政银行账户分两次取款10万元和8万元。当日饭后,朱某甲将两个装钱的手提袋交给朱某丙,朱某丙将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当天转交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朱某丙将另一个手提袋(内装5万元)交给刘某某。2018年12月3日,周某某主动将其收受的10 万元现金退还给朱某甲。
案发后,朱某甲于2019 年10 月28 日将10万元上缴西乡县公安局;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将5万元上缴西乡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拍卖过程中,收受其他竞拍人员给予的财物,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检察员:王清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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