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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住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2 月5 日晚,周某某在下洼镇新感觉KTV 内唱歌喝酒期间,周某某和周付立到朋友吕某某(已起诉)等人所在的包房内倒酒,因倒酒两人发生争执和撕扯,后和吕某某一起在包房内的吕某某(已起诉)、吕某某(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吕某某(已起诉)等人持扫把、凳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被殴打之后,周某某被其父周瑞兵送医院救治治疗,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人便在下洼街寻找殴打周某某的人,后在下洼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处将正在取钱的无关人员孙、藏某、陈某、韩某某四人误认为是殴打周某某的人,周某某持扫帚、周某某,周某某、周海亮、周付立用拳脚殴打孙威等四人,后又将孙某、减某、陈某、韩某某四人押至下洼乡派出所。在查明孙威等四人不是殴打周某某的人员后,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四人又继续寻找,在下洼镇菜市场路口处发现了吕某某,便殴打吕某某,将吕某某腰部打伤后,送下洼派出所。经鉴定,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2月24日,周某某方向吕某某赔偿6.2万元,双方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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