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住址化州市**镇**村**号,住化州市**街道办**苑**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 2019年2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以化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以周某某涉嫌抢劫罪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0日,由于周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现有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本院决定对周某某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4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早上,周某某去到化州市**街道办**市场**副食店,见到被害人陈某某独自在店内经营生意,产生抢劫财物的贪念。于是,周某某走进店内用手箍住陈某某的颈部,用钥匙顶住陈某某的背部,恐吓陈某某交出钱款。陈某某不从,周某某便从旁边柜台上拿起一把小刀顶住陈某某的颈部,再次恐吓陈某某交出钱款。陈某某只好把装有3000多元面额不等的人民币的菜篮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又把陈某某戴着的一条珍珠项链扯下放入菜篮内。周某某还想抢走陈某某的一台手机,因陈某某请求不要抢走这台装有重要资料的手机,便停止抢走手机的行为。然后,周某某带着抢来的财物逃离现场,回到化州市**苑的家中。周某某清点抢来的钱款,合计人民币3860元。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本次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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