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康**公司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时任安康市**局医保办主任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时任安康市**局党委书记崔某某的办公室取医疗发票,崔某某将2013年8月4日至8月11日在陕西省老医协生殖医学医院门诊治疗生殖疾病的38470.3元发票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告知崔某某票据不符合报销范畴。后周某某找到本公司职工冯某某(已病逝),并给冯某某两条芙蓉王香烟,让冯某某帮忙将崔某某的发票换成能报销的正式发票。后冯某某将此票据换成了“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的总额54366.50元的票据交给单位医保办,周某某对此发票进行了核报。
2013年11月13日,社保部门将46211.52元报销款打入崔某某43674241712********医保卡内。2013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路建设银行将崔某某医保卡内的赃款支取交给崔某某。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在审计陕西省医疗保障基金过程中发现本案,并于2018年12月26日将案件移送陕西省公安厅办理。陕西省公安厅于2019年1月17日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办理,安康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0日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办理,汉滨公安分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周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诈骗金额为46211.52元钱,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第二,2013年11月13日,本案涉及的诈骗犯罪已实施终了。经过5年即2018年11月13日犯罪即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于2018年12月26日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综上所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将涉案赃款46211.52元钱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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