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周X,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月12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于2020年7月1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周X到郑州市中原区,周X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袁X的1216储藏室的门锁打开,将里面的两箱酒(茅台酒包装,6瓶装)偷走后以18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周X花掉。
2. 2020年1月11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X预谋盗窃后到郑州市中原区,持开锁工具打开2101储藏室门锁后实行盗窃,由于被被害人白X发现,周X逃跑。
3.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X伙同梁XX驾驶一辆奥迪牌轿车到郑州市中原区,由梁XX负责在车上放风接应,周X持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朱XX的2109号储藏室,将里面的11箱酒(茅台酒包装,6瓶装)偷走后装入梁XX驾驶的奥迪汽车后备箱内,后两人驾车到郑州市二七区,周X将其中9箱酒以81000元的价格卖给烟酒店负责人孔XX,其余2箱酒被周X倒掉。梁XX分得赃款40000元,该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赃款被周X花掉。涉案9箱茅台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盗茅台酒系真酒,价值119350元。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X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抓获。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X因心脏骤停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周X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梁XX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孔XX的证言;5.鉴定意见;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及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被不起诉人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被不起诉人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周X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