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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816,*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与**市***镇**村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承包改良村委会集体草场400亩,每年向村委会缴纳土地承包费。1999年**村村委会又给哈某某及家人分配口粮地共计120亩(8口人,每人15亩),其中43.2亩位于**村耕地范围内,76.8亩位于哈某某农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一直在上述土地种植农作物。2015年9月21日,**州森林公安局对哈某某的农场进行勘验,确定该农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72.95亩。经鉴定,上述土地为灌木林地,属于防护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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