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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唐伟)(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袁州区**头**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袁州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05月23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外号“土某某”,已判刑)和几个朋友在宜春市袁州区**菜市场门口新疆人摆的夜宵摊吃夜宵喝酒,熊某某酒后因新疆人不肯多送些羊肉串而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遂离开后邀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刘某某(已死亡)、黄某某(另处理)共四人于05年24日凌晨1时许携带刀、铳(作案工具均未找到)返回新疆人的夜宵摊进行报复,以刀砍、开铳射击的方式将被害人如某某和提某某某等人打伤。被害人如某某和提某某某身负刀伤、火器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乙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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