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9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都是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车窜至东平县**镇**村毛**的石子厂的变压器屋内,盗窃电缆线三根,价值1647元,后销赃自肥。
2、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车窜至东平县**镇**村毛某甲的石子厂的变压器屋内,盗窃电缆线四根,价值1123.68元,被人发现后未携带电缆线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唐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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