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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喀斯木·阿卜杜热合曼)(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喀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81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喀某某驾驶新BP****号普通三轮摩托车从从奇台县吉布库达扳出发南向北行驶至G303线456公里加900米路段时(奇台县交警大队附近),撞到道路上堆放的土堆,导致摩托车翻到,造成坐在三轮车上的哈某某受伤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哈某某头部受到外力直接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认定,喀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喀某某从案发当日至今未发现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奇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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