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夏伟临)(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汉中市**运输有限公司准备于2015年10月12日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承揽的“****工程”举行开工典礼。在此之前,张某甲听说黄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在开工典礼当天来闹事,于是10月11日晚,张某甲召集廖某甲、陈某甲、赵某甲、邢某某、安某某及胡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张某甲安排廖某甲、陈某甲、赵某甲、安某某、邢某某、屈某甲及胡某某等人在开工典礼现场造势助威,另外安排陈某乙(已判刑)召集打手在现场准备,防止黄某甲等人闹事。陈某乙随即叫来被告人刘某甲、段某某、王某甲、赵某丙、黄某丙、赵某乙及姚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等人,并给刘某甲等人在宗营镇安排吃饭、住宿。

2015年10月12日早上,安某某按张某甲安排提前到达工地。上午9时许开工典礼正在进行时,李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王某丙(另案处理)等20余人乘车来到宗营方向铁路道口附近,下车后李某某带人到工地附近佯装闲转,张某甲等10余人即走向李某某等人站立地点,李某某等人未理睬。后李某某等人陆续从工地离开,此时张某甲给陈某乙下达指令,让陈某乙带人对王某丙等人实施殴打,陈某乙、张某乙、姚某某、袁某某等人追上王斌并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王某乙、徐某甲(已判刑)、徐某乙(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文某某(已判刑)等十余人发现王某丙被打后,随即返回停车处从车内取出枪支、砍刀、木棒等凶器冲到张某甲、陈某乙等人附近准备械斗,后被廖某甲等人劝开。后张某甲返回到铁路南侧工地,陈某乙、刘某甲、赵某丙、王某甲等人手持木棒守在铁路道口处,李某某等人退回到其停车处,双方对峙约30分钟。在此期间,李某某等人又叫来黄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10时30分许,一辆火车经过道口时,李某某带领黄某乙、刘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十余人持械冲到道口附近,与陈某乙、赵某丙、刘某甲、黄某丙、王某甲、赵某乙、段某某等人进行持械互殴。陈某乙一方被李某某等人打散各自跑离现场。在火车驶过之后,李某某带领黄某乙、王某乙、蒙某某等人,持械越过铁路道口继续追打张某甲等人,李某某持枪对着张某甲,张某甲一边躲避一边上前抢夺李某某手中的枪支,夏某某及陈某甲也上前帮忙抢夺枪支,后被人砍倒在田中,甘某某、廖某乙、屈某乙、徐某甲等人持砍刀、铁铲殴打张某甲等人。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甲、陈某乙、张某某、袁某某、夏某某被打伤、砍伤,张永忠受伤后逃离现场;李某某也在双方互殴中受伤。廖某乙、徐某甲、徐某乙、蒙某某等人又持砍刀、木棒将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奔驰G55越野车玻璃、上轮胎砸烂,甘某某手持砍刀在该车车身划印后同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手损伤系他人所致,左手拇指离断缺失属重伤二级,食指、中指损伤属轻微伤;夏某某右手、头部、左前臂损伤系他人所致,右手及头皮损伤均属轻微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陈某乙头部及右前臂损伤系他人所致,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右前臂损伤属轻微伤;袁某某双手锐器损伤致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拇指远节、右食指近节),开放性手多发性损伤,右食指伸肌腱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全身损伤不构成轻伤二级,属轻微伤;李某某髋部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左髋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夏某某虽到场造势助威,但并未参与打架斗殴,不属于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