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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夏启)(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曾用名:夏**,绰号:“**”,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现住泸西县**镇**村**街**号,被不起诉人夏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徒在泸西县**镇**村**山庄旁葡萄地工棚内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泸西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涉嫌参赌人员12名,其中参赌人员5人,抽头渔利数额11400元,赌资47541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廖某每日支付500元酬劳。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中提供资金20000元交由夏某进行借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共同获取收益1000元。

本院认为,夏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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