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至6月26日临时羁押于南方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6月2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余干县现代农业养殖基地管理者朱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口头约定由夏某某承包现代农业养基地537.5亩农田,并由夏某某将承包来的537.5亩农田改造成十二口塘用于养殖螃蟹,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六年,承包租金为800元—亩,承包的租金为一年一年缴纳,并约定当年7月份缴清租金,否则自动丧失这些(537.5亩)农田的承包权。其后夏某某开始在承包的农田投放蟹苗,但一直未向朱某甲缴纳租金。至2018年10月18日夏某某为周转资金,告知史某甲、史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意向中的7、8号两口塘的承包权仍然归属自己,可以转租给史某甲、史某乙、李某甲、李文,并从史某甲、史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中收取7、8号两口塘的承包费用十万元钱。同时夏某某仍在其未支付租金的农田里进行了养殖螃蟹的相关工作。2019年3月19日史某甲、史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经朱某甲公司员工告知其合伙承包的7、8号两口塘夏某某根本没有承包权,遂多次要求夏某某退还7、8两口塘的10万元承包费用,夏某某均没有支付。至2019年3月2日,夏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帐给现代农业养殖基地工作人员朱能华租金5万元,2019年6月28日,夏某某妻子史某丙转帐给朱某乙10万元、2019年12月4日转帐给朱某乙4万元、2020年1月转帐给朱某乙1万元。2019年6月28日夏某某委托其妻子史某丙将10万元承包款退还给史某甲、史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夏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