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7********,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4日,退回合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对伤者有施救行为,后又送重伤员去兰州救治,在交警询问时承认驾驶员身份且能配合调查,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取得谅解,其不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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