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沟自然村**号,现住米脂县**街道办事处**巷**号,米脂县农商银行职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亚莉,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姜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11日,米脂县银州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委会以闲置土地(东城壕靠近宋硷桥的一块集体土地)向相关部门提出新建村民住宅申请,2012年6月14日,米脂县国土资源局以米政土批[2015]5号批准。被不起诉人姜某一方在明知“利用南关村村民住宅提出申请,涉及土地审批和城建部门属于县级收费项目,可以减收50%的费用(2009年5月25日《米脂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3次文件)”的情况下,由村委会以村民住宅名义申请,后在米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费人民币59826元,标准收费金额应为人民币165247.44元,少缴费用105421.44元。后该住宅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
本院认为,本案中姜某客观上既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该项目享受减免政策也是符合会议纪要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故姜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姜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至2013年年底期间,名义为姜某甲和杜某某的开发商在批准新建村民住宅的1.62亩集体土地上修建了银东大厦,银东大厦共建30套单元房(102平方米)和12间门面房、26间地下储藏室,及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私自修建的二顶二、9间车库(违建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银东大厦修建期间,刘某某任会计记账,冯某某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施工,被不起诉人姜某受姜某甲委托任出纳负责工程相关款项的支出和房屋销售。银东大厦修建、销售期间,未给南关村村民分配和出售,且在未取得《国有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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