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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姜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性,1988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0129****,汉族,大学本科,中国铁路港航局集团安全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正宁县榆林子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中国铁路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局)中标承建甘肃省甜水堡(宁甘界)经庆城至永和(甘陕界)公路土建工程,2018年8月1日港航局将该工程中的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16标桥梁现浇结构施工(二标段)劳务承包给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骏)。重庆兴骏主要负责移风大桥、吴家沟1#桥、乐兴互通A、B匝道、1座天桥的劳务。同时港航局于2019年3月27日与兰州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海邻)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特种设备及驾驶人员由兰州海邻提供。

2019年5月18日,兰州海邻公司在庆阳市负责人李某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面联系招聘塔吊驾驶员。邵某库在微信群里面看到该信息之后,与李某奎取得联系,并在电话中向李某奎说明自己的特种行业作业证一个过期一个正在考取。李某奎在明知邵某库没有持有效的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仍然招聘邵某库于2019年5月21日08时许前来正宁县榆林子吴家沟三号桥的施工现场。并让另外一名塔吊操作员白某东(实际姓名为俄某伟,俄某伟冒用白某东的身份信息及特种行业操作证在该项目中从事塔吊驾驶工作)指引邵某库前来。邵某库在俄某伟的指引下,于当日16时许来到正宁县榆林子镇习仵村的吴家沟桥梁施工现场。邵某库到达时,俄某伟正在操作塔吊,之后两人在微信上聊天,聊天的过程中俄某伟便在微信上发语音消息让邵某库上自己操作的3号塔吊上聊天。邵某库在没有向李某奎汇报的情况下私自于当日16时50分进入了塔吊的驾驶室,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邵某库告知俄某伟自己现在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称自己已经报考该证,并将自己报考证明向俄某伟出示。同时俄某伟也告诉邵某库自己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也是使用白某东的,他自己的操作证也过期了。双方之后一直在聊工资和待遇问题,大约20分钟后,邵某库告诉俄某伟让他来操作塔吊试一下手艺。俄某伟就将塔吊交给了邵某库操作,他自己站在邵某库旁边看了约10分钟就离开了塔吊驾驶室下塔吊去干其他事情。大约18时许40分许,邵某库在驾驶塔吊向桥墩上输送钢筋网片时,当时站在桥墩上施工的人员郑某学、余某、刘某书、张某文均头戴安全帽,身上系着安全带,但未系安全绳。在将钢筋网片吊到钢筋柱子上,桥墩上的操作员已经将钢筋网片的一段解开,因为另外一段距离钢筋柱子还有一点距离,张某文就手扶着钢筋网片使用对讲机向塔吊驾驶员发布了下沟(下落)的指示,但是邵某库将塔吊升起约20公分,致使张某文手被夹在钢筋网片之中,同时还有站在钢筋柱子里面解钢筋网片的刘某书的脚也被夹在钢筋网片之中,后因疼痛在大喊的时候,邵某库将塔吊落了下来,张某文在将手抽出的同时,因重心不稳从桥墩上掉落摔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邵某库拨打110报警。当120急救人员来到现场之后发现张某文已经死亡,而刘某书因为疼痛当场昏厥在施工现场。

2019年5月24日,港航局、重庆兴骏和兰州海邻三家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费15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9年5月26日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尸体火化。

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庆)公(庆)鉴(理化)字[2019]412号鉴定结果:从张某文心血检材中未检出敌敌畏、马拉硫磷、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呋喃丹、甲胺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成分。

正宁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公(司)鉴(尸检)字[2019]037号鉴定意见:张某文系颅脑损伤并多发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重庆兴骏施工现场的安全的港航局安全员姜某甲一直在履行其安全员职责,并且于2019年5月20日发现了该施工现场薄壁墩钢筋绑扎人员作业平台不规范、存在人员坠落风险等安全隐患,并且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交给了许某革,但许某革将该通知书交给邱某红后,未做任何指示,也未抓好落实情况。

本院认为,姜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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