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绰号小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3********,汉族,中专文化,白河林业局消防特勤大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小**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6日被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0日至3月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通过招聘到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长白山管委会**区**名筑**门市开设的赌博游戏厅内担任服务员,负责赌博机上下分、结算和打扫卫生,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37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担任赌博游戏厅客服人员,但其无提供赌博机、资金、参与管理、领取高额分成或组织客源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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