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乃超)(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又名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山东省梁山县**园**号楼**单元**室,系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股东、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原股东。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到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已逮捕)、顾庆研(已逮捕)、刘昌恒(已逮捕)等人在山西省清徐县注册、经营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富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开办汽车运输公司为幌子,违规办理车辆行驶证件、道路运输证,并将部分证件予以出卖或补办,且将该三公司逐级有偿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岳某某的安排下,使用其身份,担任了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股东和清徐县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股东,在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2018年5月和9月,孙某某又在岳某某的安排下,在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公司转让给顾庆研等人。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未曾向该公司入股,也未参与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挂名担任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出资入股、分红,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