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日15时2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山东******号轻型货车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招远市齐山镇某某村时,与路边树木相撞。经血液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而危险驾驶案件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追诉时效为5年,该案诉讼时效至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已过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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