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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庄**村*庄**号,住郑州市**区**南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4日民权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18年8月,朱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区**公园等地设立作案场所,以“***中医馆”门诊为幌子,以保健品充当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自2017年1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其配偶徐某某经朱某某介绍,曾多次到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的骨病三部投资考察。孙某某夫妇与朱某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在该公司没有投资分红,也不参与管理领取工资,也没有销售业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绝对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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