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0039,汉族,江西万年人,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万年县****委员会正科级退休干部,家住万年县**镇***路***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1年5月8日将其妻子徐某某名下的一宗10339平方米的商住用地,以360万元转让给**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另签虚假交易合同,以 800000元成交价报税,致使少缴税款747236.2元,在国家税务总局万年县税务局下达了转让土地补缴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孙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逃税罪。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足以认定。但目前逃税罪中的数额巨大标准法律上未明确,本案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2011年9月,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经过5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构成逃税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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