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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州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新疆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木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木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被木垒县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昌吉州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是许某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所购买、装修的房屋,仍按照许某的安排以妻子李某某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无偿收受该房屋供家人长期居住。经鉴定,该房屋房产、装修、家具总价值55.085892万元。案发后,该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孙某某主观上没有帮助许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收益的故意,客观上使用行为也没有起到掩饰、隐瞒许某犯罪所得收益的作用,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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